伴随大家生活质量的提升,私家车作为出行工具,其需要也在加强,市场上的二手车买卖也愈加频繁。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所谓保险标的的出售,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出售,既包含这类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出售,如交易、让与、继承等,也包含用权、营运管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保险标的出售后,保险标的的受被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同样有保障效力。
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明确了二手车新用户可直接承继原用户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流程,有效解决了在汽车保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汽车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出售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护了保险关系的稳定。
不过,需要提醒买家注意的是,该条约同时规定,保险标的出售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被人应当准时公告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出售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假如被保险人、受被人未履行规定的公告义务,因出售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举个容易的例子,一辆投保汽车,原本是私家车,经出售后被用做营运汽车,增加了汽车发业务外的可能性。这就是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状况。此时,新车用户应准时联系保险公司。因此,专家建议,为较大限度保障自己权益,用户还是应准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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