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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L排量以下乘汽车使用享受车船税减半打折 新能源汽车全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2   来源:www.haoqiwangzhuan.com   作者:车商融   浏览次数:951
二手车讯】: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表示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表示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6L排量以下乘汽车使用享受车船税减半打折 新能源汽车全免

据二手车鉴定帮知道,新的政策较之前有了新的变化。对排量1.6升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汽车使用减半征收车船用税。而依据2018年广东车船税征收标准,1.0升及以下排量车型每年需交60元车船税、1.0升以上至1.6升排量的车型则需交300元车船税。

1.6L排量以下乘汽车使用享受车船税减半打折 新能源汽车全免

在新能源车方面,纯电动和燃料电池乘汽车使用依旧免征车船税。但对于纯电动商汽车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汽车使用的免征标准作出了调整,对续航里程有了更高需要。

1.6L排量以下乘汽车使用享受车船税减半打折 新能源汽车全免

财政部官方网站《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原文如下:

为促进节省能源,鼓励用新能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推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省能源、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打折政策公告如下: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汽车使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汽车使用;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需要见附件1。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汽车使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汽车使用;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汽车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汽车使用。纯电动乘汽车使用和燃料电池乘汽车使用不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汽车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汽车使用;
2.符合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测试,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车商在商品品质保障、商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收购借助等方面符合有关需要,具体需要见附件6。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使用微量柴油引燃方法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率低于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按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的节省能源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通知。

4、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车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打折目录申报管理软件,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申请将其商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进步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进步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商品与申报材料不符、商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不真实信息,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5、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公告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商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商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觉得符合本公告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公告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打折。

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依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进步等原因当令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拓展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有关管理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员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对提供不真实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与提供不真实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7、本公告发布后,列入新通知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通知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政策。新《目录》通知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打折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通知前已获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打折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不是出售,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政策。

8、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省能源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与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大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的节省能源 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公告》(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节能乘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指标
5.新能源汽车商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6.新能源汽车企业需要
7.节能车型报告

8.新能源车型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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